关于补充申报债权审查和确认的收费标准

关于补充申报债权审查和确认的收费标准

公开时间:2024-07-22 公 开 人:苏州法比莱斯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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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比莱斯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补充申报债权审查和确认的收费标准

各位债权人:

2024712日,太仓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苏州法比莱斯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比莱斯”或 “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为促使债权人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债权进而保障破产清算工作依法高效进行,同时尽量减轻补充申报人的费用成本,管理人决定,按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费用。管理人收取的补充审查费用,三分之一归入债务人财产,三分之一归入法院破产专项基金,三分之一归管理人所有。

补充申报人不缴纳相关审查和确认费用的,属于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情形,管理人将不作债权登记,补充申报人也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特此告知!

苏州法比莱斯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722

 

附: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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