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豫0311破6-2号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豫0311破6-2号

公开时间:2024-08-23 公 开 人:洛阳市双赢红提种植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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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4)豫0311破6-2号

2024年7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洛阳市双赢红提种植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4)豫03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经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豫03破申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经本院公开选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指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担任洛阳市双赢红提种植有限公司管理人,邓玉中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O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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