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5-25 公 开 人:深圳市鸿都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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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粤03337

深圳市鸿都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424日裁定受理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523日指定广东理济律师事务所为你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你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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