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2-23 公 开 人:扬州美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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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了扬州市汇宝典当行有限公司对扬州美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仕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8月14日指定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为扬州美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工作。

2024814日,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100237号公告,确定美仕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 9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自行承担。根据《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十条指引上述费用管理人将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根据补充申报债权的数额,根据以下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具体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 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 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 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特别说明:如申报人在债权审查和确认过程中变更债权申报数额的,将根据上述内容对审查费用进行相应调整。同时,申报人应承担的审查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结果的影响。

特此公告

扬州美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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