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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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1-04-30 公 开 人: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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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辽07破3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锦州东电新型建材厂申请于2021年4月7

日裁定受理债务人锦州东电新型建材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辽

宁德营律师事务所担任锦州东电新型建材厂管理人。锦州东电新

型建材厂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4日前,向锦州东电新型建

材厂管理人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辽宁省北镇市司法

局二楼;邮政编码:121300;联系电话:0416-6634626;联系人:

王宝山 13019839380、韩凌云 18640064312,张琬晴 15041662944;

电子邮箱:510803568@qq. com、2510015532@qq. com)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

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

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

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行使权利锦州东电新型建材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锦州东电新型建材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6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

号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

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

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

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Ο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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