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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8-26 公 开 人:拜泉县外贸储运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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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拜泉县外贸储运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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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黑 0231强清14

拜泉县人民法院根据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函请于 2024年 8月 6日以(2024)黑 0231清申14号裁定受理对被申请人拜泉县外贸储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 2024年 8月 7日以(2024)黑 0231强清14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依法指定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为拜泉县外贸储运有限公司清算组。现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拜泉县外贸储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最后财产分配前向清算组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拜泉县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 9月 20日下午 13时在拜泉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网络债权人会议。

二、拜泉县外贸储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 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回财产。

三、拜泉县外贸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本公告之日起 15日内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

四、拜泉县外贸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以下义务:(一)妥善保管并自本公告之日起 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与企业有关的所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五、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相关义务人如怠于履行义务,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导致无法清算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清算组通讯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航街道南部湾广场 8号楼 103,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尚晓佳电话:18645227828

特此公告   

 

拜泉县外贸储运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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