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裁定书

受理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11-06 公 开 人:五家渠八方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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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新疆世纪宏华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生五家渠市102团(梧桐镇)甘莫公路3200号1号商铺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YQ6A2J。

法定代表人:刘艳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五家渠八方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102团甘莫路4199号鑫盛苑3号商业楼1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671A6X。

法定代表人:解红雷,该公司总经理。

2025年9月29日,新疆世纪宏华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宏华公司)以五家渠八方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物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亚请对八方物流公司进行重整。本院收到后,于2025年9月29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八方物流公司,被申请人八方物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为世纪宏华公司的(2024)新0601执914号执行案件中确定被申请人八方物流公司欠付申请人世纪宏华公司共计5,935,223元,上述案件因被申请人八方物流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新0601执914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八方物流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在五家渠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住所地为新疆五家渠102团甘莫路

4199号鑫盛苑3号商业楼1层06号,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缴资本为1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因资金短缺问题,出现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引发多个债权人诉讼,其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世纪宏华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八方物流公司的债权人提出对其重整的中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被申请人的债务状况显示,被申请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被申请人的状况符合重整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新疆世纪宏华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五家渠八方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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