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异议债权裁定

无异议债权裁定

公开时间:2025-04-08 公 开 人:无锡旭睿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898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破3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旭睿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张栋,无锡旭睿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

本院于2024年2月1日裁定受理无锡旭睿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睿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担任旭睿升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3年9月25日裁定宣告旭睿升公司破产

2024年9月23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根据债权申报情况,所有债权均已审查完毕,且各方均无异议,旭睿升公司管理人据此制作《旭睿升公司无异议债权核定表》,请求对已经审核无异议的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本院查明:经旭睿升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截至2024年4月11日,管理人核定旭睿升公司无异议债权总额 4277807.53元。上述债权,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管理人据此制作了《旭睿升公司无异议债权表》,并申请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及会后管理人对债权人债权的核查,管理人编制了债权核定表,债权人、债务人对于债权核定表上记载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应予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截至2024年4月11日,管理人核定旭睿升公司无异议债权总额 4277807.53元。(详见《无锡旭睿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核定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判策廖宏娟长

蔡晓波员审判

审判员沈琪晔



附件

(2024)苏0281破3号之一.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