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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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1-05 公 开 人:河南秋尚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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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17破申71号之一

申请人:嵊州从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环城西路73幢。

法定代表人:吴志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秋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化庄乡工业园敬老院西侧50米。

法定代表人:朱小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嵊州从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申请河南秋尚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411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明晰,为切实避免程序空转,快速高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由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董永通

           史凌云

           杜欣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白璐

            耿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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