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东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公告

石家庄东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公告

公开时间:2024-08-12 公 开 人:石家庄东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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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1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杜春阳、刘泽光对石家庄东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科技”)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024年7月15日,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123破7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就管理人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债务人名称:石家庄东昇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正定县北早现乡上水屯村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CKBJD4T

法定代表人:刘晓雯

二、接管要求

(一)东昇科技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东昇科技的下列物品及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证照原件;

    2.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

3.公司财产;

4.银行账户明细、密码及U盾;

5.财务账册、凭证、发票等原件;

6.与公司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占有东昇科技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三、责任说明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四)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五)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财产持有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相关义务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人联系方式:武律师,17798010736。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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