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4)浙 0111 破 1 号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4)浙 0111 破 1 号

公开时间:2024-01-18 公 开 人:杭州富阳龙门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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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浙 0111 破 1 号
本院根据徐国恒的申请于 2024 年 1 月 9 日裁定受理了杭州富
阳龙门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恩
波律师事务所为杭州富阳龙门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杭州富阳龙门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4 年3 月
29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
道 10 号(开发大厦)12 楼;联系人及电话:张律师,15824489710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
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
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
程序行使权利。杭州富阳龙门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
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 9 时 00 分通过网络方式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
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
理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
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
项 此 后 将 通 过 全 国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案 件 信 息 网 ( http :
//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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