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澳维凯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工作规程

重庆澳维凯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工作规程

公开时间:2025-02-19 公 开 人:重庆澳维凯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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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210日作出(2025)渝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澳维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维凯公司”或“债务人”)强制清算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211日作出(2025)渝05强清13号《决定书》,指定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澳维凯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为了清算有序、高效开展,清算组制定了本工作规程,内容如下:

一、团队组建

收到法院指定决定书三个工作日内,组建由本机构人员参加的工作团队,将团队组成人员名单报法院备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及税务机关备案。

二、制定规章制度

收到指定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订基本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报法院备案。

三、印章刊刻

收到法院指定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受理强制清算裁定书、指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到公安机关刻制清算组印章、清算组财务专用印章和负责人印章,印章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开立清算组账户。

四、全面接管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及时向澳维凯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澳维凯公司财务状况,告知澳维凯公司及有关人员配合做好接管工作,并制订接管方案,及时、全面进行接管。清算组接管资料范围包括:

(一)澳维凯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澳维凯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澳维凯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

五、尽职调查

清算组在接管过程中,应当同时对澳维凯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调查:

(一)澳维凯公司的营业状况;

(二)澳维凯公司的资产状况;

(三)澳维凯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四)澳维凯公司职工及税务情况;

(五)澳维凯公司出资人的出资情况;

(六)有关澳维凯公司的未审结诉讼、仲裁以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

(七)有关澳维凯公司的其他情况。

六、财产管理

清算组对澳维凯公司财产应当及时登记、清理,进行妥善保管。清算组在清查财产后需编制财产清单,在清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应当进行追收,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情形可能影响依法清算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七、代表澳维凯公司参加未决诉讼或仲裁

清算组接管澳维凯公司的财产后,应及时了解、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资料,并代表澳维凯公司参加诉讼或仲裁,维护澳维凯公司财产的价值最大化。

八、债权申报的通知和公告

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10内通知已知债权人,60日内在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按澳维凯公司提供的债务清册核实债权人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将《申报债权通知书》及其相关材料发给债权人,并拟在《华西都市报》和《全国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澳维凯公司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清算组联系方式、联系人,工作地址;

  (五)澳维凯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九、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

债权申报资料审查收妥后,按照债权性质及申报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并登记造册。清算组法律事务组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登记后要及时认真对债权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债权发生时间、金额、发生原因、诉讼时效等证据资料,按照清算组债权审查确认原则,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初步认定,并及时向债权人发出《债权初审意见书》。债权人如果对债权的认定提出书面异议时,要再次进行认真审查,要求债权人提出新的证据资料,并及时向债权人发出《债权复审意见书》;债权人在没有按规定时间提出书面异议时,即视为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债权审查结论予以认可,对清算组已经审查确认的债权要形成《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调查并公示职工债权

(一)调查方式:包括向澳维凯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工会、人事、财务等部门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向职工本人调查核实情况;向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情况

(二)调查内容:澳维凯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抚恤费用、补偿金等。

十一、调查并与社保机构共同核定澳维凯公司欠缴的其他社保费用

(一)调查并与社保机构共同核定澳维凯公司欠缴的应当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二)调查并与社保机构共同核定澳维凯公司欠缴的应当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三)调查并与社保机构共同核定澳维凯公司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用;

(四)调查并与社保机构共同核定澳维凯公司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用;

(五)调查并与社保机构共同核定澳维凯公司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十二、调查处理澳维凯公司涉税事宜

清算组在接管前初步了解,澳维凯公司未在公司注册地办理涉税事宜,清算组将进一步进行核实,若有涉税事宜及时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十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事务

清算组以被清算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清算工作效率及时处理被清算人未了结业务。

十四、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负债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根据被清算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制定清算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十五、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制作债务清偿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负债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十六、制作清算报告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十七、公司注销、终止执行职务

清算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办理完毕破产人注销登记手续后,应向法院报告,并于注销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清算组依法终止执行职务前,应当向法院提交履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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