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潮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莆田市潮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024-11-29 公 开 人:莆田市潮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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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4101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永斌的申请,作出(2024)闽03破申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莆田市潮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潮涨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潮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41016日作出(2024)闽030330-1号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担任潮涨公司管理人。

莆田市潮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一债会)于2024年11月28日上午8时30分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1、一债会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进行表决,根据会议上的表决统计情况,共发出1张表决票,收到表决票1张,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情况为: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1人,占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1人的100%,代表的债权额47,254.7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47,254.79元的100%。

2、一债会对《莆田市潮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按照债权类别进行分组设立普通债权根据会议上的表决统计情况,共发出1张表决票,收到表决票1张,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莆田市潮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为:普通债权组:应到有表决权债权人1人,实到有表决权债权人1人,其所代表的表决权额47,254.79元。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1人,占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1人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47,254.79元占本组债权总额47,254.79元的100%。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八十四条的第二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债会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2、通过《莆田市潮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示。

 

 莆田市潮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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