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03 公 开 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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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于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6)聚麟破管字第1-05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2025)鲁08破申13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2026年3月18日,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0828破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

为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估聚麟公司资产价值,厘清资产状况,为破产重整程序提供专业依据,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决定以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聚麟公司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与工作内容

1.项目名称: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资产评估项目。

2.工作内容:对聚麟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进行清查核实;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采用适当的价值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出具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配合管理人回答债权人、法院及相关方对评估报告的质疑,列席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重整程序需要,对后续资产处置提供价值咨询或补充评估服务。

二、参选条件

参选机构必须满足以下资格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主体资格与资质

参选机构须具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证明》或相关执业资格,且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审计/鉴定专业机构名册,或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审计机构名册中备案。

2. 业绩要求: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具有破产案件评估业绩5件及以上;鉴于债务人行业属性,具有房地产企业或城镇建设开发企业评估业绩的机构优先(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或评估报告等证明)。

3.地域要求:参选机构须在济宁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承诺配备人员满足项目办案需求,具备同时在济宁市城区和金乡县开展工作的能力,并同意自行垫付出差费用。

4. 团队人员要求

资产评估师总数不少于30人;拟派项目负责人2人,均须具备资产评估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破产评估项目经验,熟悉房地产及在建工程评估业务。

5. 信誉与合规要求

近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无行政处罚、无行业协会惩戒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与聚麟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利益方不存在利害关系,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

6. 费用与承诺

费用支付:参选机构须承诺接受评估费用在债务人财产集中分配时统一支付,并就上述支付安排出具书面承诺函;同时,须同意先行垫付在建工程符合评估条件所需的前期必要费用,并自行承担因在建工程未能纳入有效资产范围导致的前期费用损失风险。

时效承诺:书面承诺严格按照案涉破产重整程序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若因机构原因导致延期,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 参选形式: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三、参选文件要求

参选机构提交的参选文件须加盖公章并密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2.机构简介与业绩证明:机构基本情况介绍;2023年1月1日以来的破产评估业绩清单(含项目名称、资产/债权规模),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业务约定书、受理通知书、报告封面、全国或省级资产评估机构名录榜单等);房地产企业评估业绩证明材料。

3.团队配置方案:拟派项目团队人员名单、资质证书复印件(重点提供项目负责人资料);驻场人员安排及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4.工作方案:结合项目特点(房地产、在建工程等)制定全面、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包括资产清查计划、评估技术路线、进度保障措施、质量控制体系及应急预案。

5.报价方案:明确收费依据(参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及具体折扣率或包干价格,明确费用包含内容(含差旅、食宿、税费等)。

6.承诺函:无不良记录承诺、费用支付方式承诺(同意财产分配时支付)、按时完成工作承诺、保密义务承诺。

四、报名方式及选定方式

本次遴选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参选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提交竞争文件,由管理人组织评选,相关候选人报经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批准后确定最终中选机构。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期限: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8日12时;

2. 报名地点:山东省金乡县文峰路崇文中学路南聚麟城市广场项目售楼处。

 

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19553778175;18253788175。

附件

决定书-金乡法院破2号.pdf 下载
民事裁定书-济宁中院破申13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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