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06-11 公 开 人:贵州省世纪阳光管理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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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黔 2327 破申 1 号之一

 

 

2024  5  22 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贵州省世纪阳光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启动对贵州省世纪阳光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预 重整。根据申请人贵州省世纪阳光管理有限公司及部分债权人的 推荐情况,依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务操作指 引(试行)》第 94 条的规定,指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贵州正信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贵州晶正律师 事务所担任贵州省世纪阳光管理有限公司的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贵州省高 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务操作指引(试行)》第 95 条规定 的临时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临时管理人职 责如下:

 一)与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制定预重整工作方案;

 二)清理、调查债务人资产及负债情况,编制资产表和债 权表;

 三)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四)监督债务人向相关利益方充分披露企业信息;

 五)招募战略投资人或协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参与 谈判;

 六)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战略投资人或意向 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征集各方主体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并适时予以调整;

(八)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中重整程序的表决规则,对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

(九)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状况,并提交预重整 工作报告;

(十)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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