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 07 破申 34 号之一

(2024)豫 07 破申 34 号之一

公开时间:2025-01-10 公 开 人: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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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豫 07 破申 34 号之一

 

申请人:郭孝深,男,1992  7  24 日生,汉族,住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城诚三英里  公民身份证号码  410727199207242011。

被申请人:新乡市佳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 107 国际汽车园,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1072169999719XT。

法定代表人:张方兵。

经申请人郭孝深同意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 2016)豫 0721  708 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以被申请 人新乡市佳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新乡市佳誉汽车销售 服务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 2024  11  11 日裁 定受理郭孝深对新乡市佳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 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新乡市佳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在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位于新乡市新乡县朗公 庙镇 107 国际汽车园,其住所地和主要资产均在新乡县辖区 内,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韩国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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