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债权申报、审查及核查债权的说明(二)

关于破产债权申报、审查及核查债权的说明(二)

公开时间:2025-12-17 公 开 人:新疆欢朋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742次
  • 打印

关于破产债权申报、审查及核查债权的说明

 

各位债权人:

在新疆欢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朋能源公司)清算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核查债权就是通过对债权的审查、核实,查证债权是否成立,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据此确定债权人参与破产清偿的资格。但核查债权不等同于确认债权,核查债权只是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异议的提出理由,由对方予以证明,而对异议的确认以及纠纷的诉讼解决职责最终由人民法院行使,故债权核查不通过表决方式进行。现将本次核查债权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截至2025年12月15日,管理人共受理5笔债权申报,申报金额合计520,685.92元。本次债权核查前,管理人于2025年12月3日将已经审查完毕的4笔债权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特别提示异议期限,在此不再赘述。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有1家申报人邮寄债权申报资料但因快递公司原因导致申报资料丢失,后补充申报资料。现管理人已审查完毕,审查认可债权金额为55,324.25元,债权性质为普通破产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现将该笔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同时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公示核查。

为便于本次核查债权,管理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编制《新疆欢朋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表(二)》。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三款“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之规定,债权人及债务人有权查阅管理人保管的债权表、申报登记及审查等材料。

本次核查债权的期间为2025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20日。债权人、欢朋能源公司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于2025年12月18日之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说明理由或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2026年12月20日之前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如对管理人复核意见仍持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应当在2026年1月4日之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欢朋能源公司对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提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说明。(详见附件)

 

新疆欢朋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关于破产债权申报、审查及核查债权的说明–欢朋(第二次).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