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诚信辉绿岩制品有限公司清算案件清算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配合强制清算义务告知书

关于大连诚信辉绿岩制品有限公司清算案件清算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配合强制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3小时前 公 开 人:大连诚信辉绿岩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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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诚信辉绿岩制品有限公司清算案件

清算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配合强制清算义务告知书

(2026)诚信强清字第5号

2026年1月2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辽0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申连建材有限公司对大连诚信辉绿岩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2026年3月19日,该院作出(2026)辽02强清2-1号《决定书》,指定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为大连诚信辉绿岩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31条的规定,债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如存在前述情形,清算组将依法申请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配合清算组完成以下事项:

1.妥善保管并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

3.缴足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

4.提供债务人、债权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5.不得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6.不得抽逃出资,不得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不得致使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7.不得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

8.对涉及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有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若你对本告知书所列事项存有异议或有相应线索提供,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清算组书面告知,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清算组核对查实。

若你在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后,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拒不向清算组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清算中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作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

      

 大连诚信辉绿岩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6年3月27日        


清算组联系方式:诚信公司清算组,0411-84520966-621,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801

附件

5.董监高义务告知书(诚信)(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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