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共益债务形式募集诉讼费的公告

关于以共益债务形式募集诉讼费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26 公 开 人: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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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共益债务形式募集诉讼费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款:“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出资人依法缴付或者返还出资本息”之规定,管理人可针对债务人股东提起追缴出资的诉讼。为推进相关诉讼工作,管理人现将管理人核查的情况,诉讼议案及诉讼费用募集方式报告如下:

 

一、诉讼议案

(一)诉讼主体

原告:管理人以债务人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一:李常荣,男,1958年生,管理人暂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信息。

被告二:张鹏程,男,1985年生,管理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一个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标的为1389441元。

被告三:黄忠明,男,1960年生,管理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一个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标的为1389441元。

被告四:谭斌,男,1983年生,管理人暂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信息。

(二)诉请内容

1.请求判令被告李常荣、张鹏程、黄忠明分别在其未缴纳出资的60万元、34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向路友公路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2.请求判令被告谭斌在李常荣未缴纳出资的60万元范围内,对李常荣应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证据体系

鉴于管理人至今未接管路友公路公司的经营资料及本案所涉合同原件,现阶段获取相关证据材料的唯一途径为调取相关案件卷宗和调取工商档案。需特别说明的是,管理人通过该途径取得的全部材料均属复印件,其证据效力需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

 

(四)费用预算

案件受理费预估46,800.00元,诉中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最终以人民法院确定数额为准),另诉讼财产保全保函费暂定5,000元。

以上合计为56,800元。

 

三、诉讼费用募集方式

因目前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任何财产,为尽快推进案件工作,管理人需通过以共益债务形式向社会公众及债权人公开募集全部诉讼费用,合计56,800元,垫付款项不计算利息。

(一)募集方式

若社会公众或债权人愿意垫付,请务必于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后的15日内将垫付诉讼费用款项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四川路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南支行

账号为:1382000000209300

 

(二)款项偿还方式

本次债权人垫付的诉讼费用,管理人将在接管到破产财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共益债务性质优先清偿;垫付的款项不计算利息。

 

(三)未募集到垫付款项的法律后果

如社会公众或债权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诉讼费至管理人指定账户,视为全体债权人放弃/拒绝垫付,管理人将不再启动相关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承担。管理人将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置。

 

(四)垫付费用的处理

如前述案件胜诉、且人民法院判决退还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管理人将在收到退还的案件受理费后,按各垫付金额无息退还给垫付费用的债权人;

如案件败诉,则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垫付费用的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垫付费用的债权人或社会公众不得要求管理人承担任何责任。

 

四、特别说明

管理人仅在有债权人或社会公众垫付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的情形下提起诉讼,且诉讼存在败诉之可能,管理人无法对诉讼结果作任何承诺;即便胜诉,也存在执行风险,可能因无法执行回资金,导致诉讼收益为零,望各债权人知悉。

 

 

四川路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5、股东未足额出资募集诉讼费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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