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东方汇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翼德(银川)科技有限公司等3个主体持有的应收账款303,047.00元的竞买公告

关于北京东方汇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翼德(银川)科技有限公司等3个主体持有的应收账款303,047.00元的竞买公告

公开时间:11小时前 公 开 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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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东方汇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翼德(银川)科技有限公司等3个主体持有的应收账款303,047.00元的竞买公告

 

北京东方汇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通”)管理人将于2026年2月12日10时至2026年2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阿里资产·破产网络平台上(网址: 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特别说明:

1.竞价成交后,竞买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悔拍,否则管理人将向悔拍人追究悔拍责任。请竞买人仔细阅读本公告及须知内容后,再行参与竞买活动。

2.本次拍卖标的物在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上可能存在的争议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应收债权是否合法有效成立,债权数额是否正确,债务人能否联系上及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债权最终能被有效确认的数额,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能否追回、合同文件是否齐全、证据材料及权利凭证完整性以及能否全额或部分回款等不确定性风险)由竞买人自行考察、甄别、判断和承受

竞买人需对影响标的物价值的一切因素应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仅供竞买人参考,不做任何担保及承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若与实际不符时,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

·3.本次拍卖标的物按现状交付。如标的物的登记信息与现状有出入的,以现状为准。因标的物现状(含一切已知及未知的显性、隐性瑕疵、缺陷、风险等)等原因导致标的物并非依法成立且可追讨之债权、债权数额不准确、债务人认定不准确甚至错误、超过诉讼时效、证据材料严重缺失、证明材料全无、不能转让或者延迟完成转让手续、转让无效、追回困难、全部或部分无法追回、买受人遭受巨大损失及其他形式的费用增加等全部后果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为避免拍卖成交后出现无法受偿等情况,提请竞买人注意并在拍卖前详细了解标的物的现状,并务必亲自调查确认后再参加竞拍。无论竞买人是否调查或以何种方式调查,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放弃向管理人提出任何异议、追索、抗辩的权利,并自愿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缺陷及风险,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上的一切不利后果,并自愿参与竞买、自行承担本次竞买活动的一切不利后果,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一、拍卖标的物情况简介

标的物名称:北京东方汇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翼德(银川)科技有限公司等3个主体持有的应收账款303,047.00元

起拍价:148,493.03元,保证金:14,849.30元,增价幅度:742.47元(或整倍数)。

标的物特别情况说明:

1、本标的北京东方汇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翼德(银川)科技有限公司等3个主体持有的应收账款303,047.00元,交付时以其现有价值为准,拍卖成交价格不做任何调整。

2、针对翼德(银川)科技有限公司未回款181,697.00元根据东方汇通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东方汇通对翼德(银川)科技有限公司之应收账款系因双方2021-28号供货合同产生,总价款为 433.380.00元,未履行款项共计181,697.00元;管理人仅仅掌握相关供货合同的扫描件,不掌握与合同履行情况相关的证据。2024年8月15日,管理人向翼德(银川)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了债权催收函。经管理人电话联系,对方反馈不认可欠付金额。

3、针对银川市唐徕回民中学的115,140.00元应收款根据东方汇通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东方汇通对银川市唐徕回民中学之应收账款系因双方2020-668号供货合同产生,总价款为 498000元,未履行款项共计115,140.00元。2024年8月15日,管理人向银川市唐回民中学邮寄了债权催收函。经管理人电话联系,对方表示不清楚相关情况。

4、针对宁夏筑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6,210.00元应收款管理人并未接管到关于对宁夏筑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材料。2024年8月15日,管理人通过公开途径查询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向宁夏筑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寄了债权催收函,该邮件被拒收。此后管理人多次拨打该公司联系电话,但至今无法接通。

5、本标的物的应收类资产为北京东方汇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翼德(银川)科技有限公司等3个主体持有的应收账款303,047.00元。若竞拍成交后买受人发现债务人偿还了其他部分债权,则标的物以剩余价值转让,拍卖成交价格不变。参与竞拍者即视为认可此规则,不能将因债权价值减少视为不当履行职责而向管理人或拍卖辅助机构索赔。交付时以其现有价值为准,拍卖成交价格不做任何调整。

6、债权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7、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8、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可能法律上或当事人间约定不得转让致使受让方无法行使权利,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

9、应收账款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应收账款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

10、其他已经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应收账款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11、应收账款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12、应收账款文件可能与应收账款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应收账款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13、就应收账款提起诉讼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导致应收账款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由买受竞买人自行承担。

14、管理人负责向买受人出具成交文件,向债务人送达的相关通知或文书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15、竞买人应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标的物的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16、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须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17、管理人将秉持诚信原则尽量提供给竞买人所需资料,管理人和拍卖辅助机构不对标的物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承担责任。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管理人和拍卖辅助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8、应收账款可能存在的其他瑕疵或缺陷。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应收账款不能变更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他情况请参考https://susong-item.taobao.com/auction/10185247714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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