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债务人通知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债务人通知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开时间:2026-01-05 公 开 人: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225次
  • 打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6)新0106破1号之二   

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10月16日,本院根据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1月5日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本院定于2026年4月16日(周四)北京时间11时在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 〇 二 六 年 一 月 五 日

 

附件

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债务人通知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