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胜莱宝展柜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广州胜莱宝展柜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4-06-01 公 开 人:广州胜莱宝展柜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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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胜莱宝展柜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根据广州胜莱宝展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莱宝公司”)的债权核查结果及可供分配的破产清算财产情况,现拟定胜莱宝公司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清算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参加胜莱宝公司破产清算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共计14户,债权总额为5,668,142.195元。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等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

债权人

确认债权金额(元)

债权性质

1

董子明

66,415.06

职工债权

2

郭金兴

67,213.89

职工债权

3

李恩

31,361.64

职工债权

4

李拥军

77,414.54

职工债权

5

梁国清

74,732.76

职工债权

6

刘武宗

59,590.06

职工债权

7

王祖程

39,854.92

职工债权

8

黄顺妹

77,875.71

职工债权

9

李良锋

31,529.64

职工债权

10

谢日龙

65,582.76

职工债权

11

张继发

78,399.61

职工债权

12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41,179.00

职工债权

13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江高税务所

685,539.58

社保债权

696,178.52

普通债权

14

李成

3,475,274.51

普通债权

总计

5,668,142.20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管理人在本案强制清算阶段的调查现已完成财产调查工作清算组查得胜莱宝公司有银行存款573,877.85元,无其他资产。清算组已将接收所得相应款项汇入清算组账户,截止2023年1月17日胜莱宝公司清算组账户余额573,877.85元2023年12月28日,清算组专用帐号收到股东汇入的筹集款200,000.00元,财产总额为773,877.85元。

清算组查得胜莱宝公司存在应收账款289,184.25元,清算组已履行追收程序,暂无法追回款项管理人于2024年5月7日将《关于放弃诉讼追收应收账款的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经统计,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计2户,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00%,该方案已表决通过,根据该方案,管理人放弃以诉讼方式追收上述应收账款。

综上所述,截至2024年5月7日,胜莱宝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773,877.85元。

三、破产清算财产分配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优先清偿破产清算费用

暂计至2024年5月7日,本案已支出破产清算费用及共益债务暂计62,147.32元,本案预计并预留至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尚需发生的破产清算费用合计10,769.39元,预留的破产清算费用按实支付,若有剩余将用作后续分配之用。详情如下:

本案强制清算阶段已发生的清算费用,应于本案中纳入为破产清算费用:

序号

类别

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刻章费

80.00

/

2

快递费

888.00

广东省内快递费为12 元/份,省外为21元/份。

截至目前寄出省内快递46份,省外快递16份,共计888

3

文印费

200.00

/

4

交通差旅费

2,027.05

阅卷、现场勘查、续租办公室、去法院提交材料、调查工商、机动车、房产、土地开发情况、证券、股东信息等事务产生的交通差旅费。

5

 

租金费

5,100.00

承租红力大厦316房2023年6月23日-12月23日租金。

6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5,110.00

承租红力大厦316房2022年11-12月水电费98元、2023年6月-12月份管理费、水电费4982元、2023年6月清洁费30元。

7

租赁备案税费

1,366.58

承租红力大厦316房2023年1月-2023年6月份税费665.80元、2023年6月-12月份税费700.78元。

8

分摊水电费

208.00

2023年7月23-2023年12月23日的分摊水电费208元。

9

审计费

28,000.00

/

10

财务工资

19,167.69

胜莱宝公司财务人员江少宝协助工作,在案件清算期间接管前2022年11-12月全职工作报酬11414元,2023年1-8月兼职辅助工作报酬7753.69元。

62,147.32

预留破产清算费用

1

/

案件受理费

5,769.39

/

2

/

后续案件工作交通差旅费

5,000.00

管理人后续需要处理3个银行账户的销户手续,暂预留交通、差旅及其他可能需要的工作费用5000.00元。

小计

10,769.39

管理人报酬

1

/

管理人报酬

92,865.34

 

小计

92,865.34

以上各项总计

165,782.05

1.预留破产清算费用

本案预计并预留至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尚需发生的破产清算费用合计10,769.39元,包括后续工作交通差旅费5,000.00元以及破产清算案件受理费5769.39 元。

诉讼费计算方法: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强制清算案件依照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并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以胜莱宝公司现有财产总额773,877.85元为基数计算,减半缴纳,实际应缴纳5769.39元,最终以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为准。

2.管理人报酬

依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规定:34.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或者参加的,除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取得的报酬总额,不应超过按照企业破产计付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报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认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清算组/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本案在破产清算阶段的管理人报酬预估为92,865.34元,具体以破产清算阶段人民法院裁定的报酬为准。

计算方式:管理人报酬=破产财产总额*12%。

(二)债权的清偿

在清偿及预留破产清算费用、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共165,782.05元后,截至本分配方案拟定之日,胜莱宝公司预计剩余的可供分配破产清算财产余额为608,095.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优先清偿职工债权,职工债权总额811,149.59,职工债权可清偿总额为608,095.80元,清偿比例为74.97%。因清偿职工债权后胜莱宝公司已无其他资产,本案社保债权与普通债权均无资产可供清偿,该两组债权的清偿率均为0。

分配方案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性质

债权人

确认债权金额

分配额

清偿率

1

职工债权

董子明

66,415.06

49789.4834

74.97%

2

职工债权

郭金兴

67,213.89

50388.34355

74.97%

3

职工债权

李恩

31,361.64

23510.93041

74.97%

4

职工债权

李拥军

77,414.54

58035.48102

74.97%

5

职工债权

梁国清

74,732.76

56025.02675

74.97%

6

职工债权

刘武宗

59,590.06

44672.97482

74.97%

7

职工债权

王祖程

39,854.92

29878.10111

74.97%

8

职工债权

黄顺妹

77,875.71

58381.20706

74.97%

9

职工债权

李良锋

31,529.64

23636.87524

74.97%

10

职工债权

谢日龙

65,582.76

49165.53173

74.97%

11

职工债权

张继发

78,399.61

58773.96001

74.97%

12

职工债权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41,179.00

105837.8849

74.97%

13

社保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江高税务所

685,539.58

0

0

普通债权

696,178.52

0

0

14

普通债权

李成

3,475,274.51

0

0

四、特殊情况说明

1、本案职工债权的现存在问题

本案强制清算程序中,杨君努与王成轩申报了职工债权,经清算组在本案强制清算阶段审核不成立,已向职工释明,具体情况如下:

王成轩于2023年9月19日提出异议,称其虽然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并未支付补偿金64000元。经清算组核实,王成轩于2022年9月16日与胜莱宝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约定胜莱宝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王成轩支付17500元,该款项已经包含所有应付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津贴或补贴以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该笔款项已于签约当日支付。

王成轩所称的补偿金64000元不属于职工债权,该笔款项是王成轩与胜莱宝公司约定由公司一次性向其支付的社保补贴,其需配合向江高税务所签署放弃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的文件,后因王成轩反悔没有签署相应税务文件,因此公司未将该笔钱支付给王成轩。该笔社保费已由江高税务所向清算组申报,因此,清算组不予采纳王成轩的异议。

杨君努于2023年9月19日提出异议,称其虽然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并未支付补偿金58100元。经清算组核实,杨君努于2022年9月15日与胜莱宝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约定胜莱宝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杨君努支付7900元,该款项已经包含所有应付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津贴或补贴以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该笔款项已于签约当日支付。

杨君努所称的补偿金58100元不属于职工债权,该笔款项是杨君努与胜莱宝公司约定由公司一次性向其支付的社保补贴,其需配合向江高税务所签署放弃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的文件,后因杨君努反悔没有签署相应税务文件,因此公司未将该笔钱支付给杨君努。该笔社保费已由江高税务所向清算组申报,因此,清算组不予采纳杨君努的异议。

清算组在本案强制清算阶段向上述职工释明后,该两位职工多次到白云区法院、白云区法院执行局、白云区江高税务所举报、投诉,不利于本案推进,亦不利于解决本案职工债权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

2、解决方案

清算组在本案强制清算阶段研究,决定将两位股东的职工债权用于清偿该两位职工的债权,并将该内容征求股东及职工本人意见。股东李良锋、李恩已同意将其职工债权转让给杨君努与王成轩因此种方法不会调整本案债权总额,不会影响其他职工的受偿比例,属于股东自行处置其债权分配金额,故清算组予以确认。

3、落实情况

已经询问两位股东、做笔录并拿到确认函、与股东二次笔录确认其对应的分配款将汇款至两位职工账户。

五、破产清算财产分配的办法

1、分配情况

管理人将根据债务人的实际的可分配财产按照本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分配方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14条的规定,财产的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应当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65楼,联系人:宏敏莹,联系电话:18022370750)提交书面划款指令,划款指令应标注受领分配额的债权人本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人/单位的姓名/名称与开户行名称等,划款指令应由个人债权人签名并按指模或由单位债权人加盖单位公章,后续分配的时间与银行转账方式以管理人进行当次分配的公告为准。

3、分配提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则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补充分配

如本案通过后续工作发现胜莱宝公司其他新的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将根据本分配方案的分配原则及顺序直接依法进行补充分配,不再提请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

 

 

广州胜莱宝展柜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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