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组公告暨债权申报通知

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组公告暨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4-10-23 公 开 人: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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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清算组公告暨债权申报通知


 2024)苏07亮元恒强清字第02号

2024年9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7清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2024)苏07强清1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组成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田浩轩),依法负责对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清算组现将本案强制清算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截至2024127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申报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1712室;邮政编码222006联系人:田浩轩;联系电话:13961394689)。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并按清算组要求的格式(附件3)及申报说明(附件4)填报债权申报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即清算报告经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分配的财产无权要求补充清偿,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如逾期不缴纳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费用的,属于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情形,清算组将不作为债权登记;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公司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二、债权人可以从本公告附件下载债权申报材料,并可现场提交或者邮寄递送申报材料。 

1选择现场申报的,请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于清算组核对。

清算组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800定节假日除外)

2选择邮寄申报的,请邮寄至下述地址:

申报/收件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1座712室

收件人:田浩轩 联系电话13961394689 邮编:222006

请务必在邮寄单上注明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债权申报样,保留邮件寄送单据。清算组将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是否需要核对证据原件。债权人未能在清算组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将不予确认。

三、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止,依法承担如下义务事项:

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全部产、印章证照、财务账簿资料及其他重要文件等资料,如拒不移交,清算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接管,并可建议人民法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如清算义务人未能提企业印章,则原印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作废,以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章为企业印章;清算义务人不得以原企业印章、授权委托手续等代表凭证对外处置企业财产,如由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①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现金、银行存款、企业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资产权利凭证;企业对外投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权利凭证,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企业的资产。

印章证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等全部印章;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特殊资质许可证全部企业证照。

③财务账簿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税盘企业银行账户U盾密码等安全控件、行卡;企业全部财务账册账簿、财务原始凭证企业电子财务账册及原始电子财务数据;企业历次财务状况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税务缴纳情况,年度税务汇算清缴报告、欠税清单及税务处罚情况

④其他重要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企业内部文件资料;企业债务清单及相应合同、资金往来记录、还款凭证企业对外担保、抵押清单及凭证法定代表人个人向企业借款,及其与企业资金往来凭证;企业涉及诉讼执行商事仲裁案件进度情况,以及相关裁判文书等司法文书资料;企业职工花名册及留守人员信息、职工劳动合同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赔偿等支付情况、职工社保缴纳情况、涉及劳动仲裁情况等其他劳动人事状况。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开展清算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询问;

3人民法院认为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企业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有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O二二十三

附件:

1、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7清申14民事裁定书

2、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7强清14号决定

3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债权申报材料(附件1-12

4连云港市亮元恒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债权申报说明


附件

亮元恒贸易-裁定书.pdf 下载
亮元恒-债权申报材料.pdf 下载
亮元恒贸易-决定书.pdf 下载
亮元恒-申报说明.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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