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补充申报的债权审查费用的通知

关于逾期、补充申报的债权审查费用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3-12-25 公 开 人:湖北随州方正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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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债权人: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1303破4、5、6、7号之七裁定书,裁定对湖北随州方正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随州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利威(随州)实业有限公司、成利威(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同日,指定核心控制企业湖北随州方正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上述四家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于2023年9月22日发布《债权申报通知》,明确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22日前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逾期补充申报的,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经报人民法院批准,管理人制定补充申报的债权审查费用标准如下:

补充申报的债权,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逾期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收取。债权人应当在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时,将补充申报的债权审查费用汇入管理人账户。未支付补充申报的债权审查费用的,管理人不予审查。

如已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债权申报期满后增加申报金额,则按增加的债权申报金额计算补充申报的债权审查费用。

特此通知。

 

湖北随州方正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26日

附管理人账户信息:

    称:湖北随州方正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

    号:57428495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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