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告知函

北京乐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5-01-22 公 开 人:北京乐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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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告知函

北京乐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各高级管理人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5日作出(2024)京0108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乐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迈健身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5110日作出(2025)京01085号《决定书》指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北京乐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已清偿的无效。

二、任何人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不得放弃债权;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三、自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公司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移交给管理人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公司负责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向管理人移交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并回答管理人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配合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管理人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B座909号;联系人:唐旭东;联系电话:18612687593)

五、债务人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或管理人同意,擅自以债务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效,造成债务人或相对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违反本通知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乐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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