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确认之诉结果通报

债权确认之诉结果通报

公开时间:2023-04-06 公 开 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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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全体债权人:

      管理人编制了《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案—债权明细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提交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详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第24-32页)。管理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初步审核确认02号债权人—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金额为15,305,249.66元,其中:优先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10,106,894.00元、普通债权5,198,355.66元。

      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期间,有2户债权人向管理人对02号债权人—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持有异议,管理人经复核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管理人不予调整对02号债权人—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审查结论。 05号债权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随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即02号债权人—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申报的建设工程款本金10,106,894.00元为普通债权,即不属于优先债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粤1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粤1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详见附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已提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02号债权人—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

附件

(2021)粤13民初153号 -民事判决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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