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芯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被强制清算裁定书

天津高芯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被强制清算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7-06 公 开 人:天津高芯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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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法院

⺠事裁定书

(2 0 2 2 ) 津 0 3 清 终 5 号

上诉人 (原审申请人):国电投华泽 (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南 2 0 1 0 - 6 号商铺(天津嘉和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宝玉,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雪,天津盈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申请人):天津高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赵致强,董事⻓。

上诉人国电投华泽 (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高芯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法院 (2022 )津0116 清申30号⺠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2 0 2 2 年 1 2 月 7 后, 了本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天津高芯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 年6 月6 日, 注册资本5000 万美元,工商登记股东及持股情况为国电投华泽 (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5%,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 20%, 台湾微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35%,香港鸿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香港萧永松先生持服20%。2022 年4 月27 日,天津高芯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 听证过程中, 申 请 人 介 绍 其 持 有 的 天 津 高 芯 电 子有 限 公 司 股 份 已 经 无 偿 划 转给案外人天津市国华鑫商贸有限公司,但未作工商变更登记。 一 审法院认为,根据国电投华泽 (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陈述,其已将持有的天津高芯电子有限公司股价划转给外人天津市国华鑫商贸有限公司,但未作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国电投华泽 (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天津高芯电子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份存在不确定性,其在本案中以股东身份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依据不足。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的 规 定 , 裁 定 : “ 不 予受 理 国 电 投 华 泽 (天 津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天津高芯电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 撤销 一审法院裁定,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天津高芯电子有 限 公 司 进行 强 制 清 算 。 事 实 和 理 由 : 国 电 投 华 泽 (天 津 ) 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于2022 年6 月27 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天津高芯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误,国电投华泽( 天 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天津高芯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身份明确,具备股东资格,强制清算申请于法有据,应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高芯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被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符合法定强制清算受理条件,一 审法院应子受理。依照 《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撤 销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 法 院 (2 0 2 2 ) 津 0 1 1 6 清 申 30号民事裁定;

二、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天津高芯电子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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