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债权裁定

确认债权裁定

公开时间:7小时前 公 开 人:韶关鼎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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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 02 破 35 号

     2026 年 5 月 22 日,本院根据江永兴、涂燕文的申请裁定受 理韶关鼎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鼎顶公司)破产清算一 案。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鼎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依法指定了鼎顶公司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进行了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管理人称,已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林军丽的债权 104770.05 元无异议,故向本院提请确认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对林军丽的 债权 104770.05 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林军丽的债权 104770.05 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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