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异议处理办法

债权异议处理办法

公开时间:2023-02-24 公 开 人: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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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权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及时确定破产债权,确保破产案件审理有序、高效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制定本债权异议处理办法。

第二条【提出异议的主体和事项】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真实性、合法性 、数额、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关的债权事项,均可以提出异议。债权人既可以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提出异议。

第三条【提出异议的期限】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出。

第四条【答复期限】管理人收到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异议人。

第五条【异议成立的处理】管理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对债权表进行修正并报告法院,待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六条【异议不成立的处理】管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同时,管理人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第七条【未行使异议权的后果】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或者收到管理人答复意见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时间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审查结论和债权人会议的核查结论。

第八条【临时债权的确定】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后,该债权人的债权属于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按照破产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临时确定该债权额,并按临时确定债权额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异议债权的分配处理】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预留。在该债权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后,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该债权人,如通过诉讼或仲裁未确认该债权时,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十条【查阅方式】债权人、债务人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阅债权表,也可在管理人办公室现场查阅。

第十一条 本债权异议办法经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债务人、出资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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