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

巴中市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4-12-10 公 开 人:巴中市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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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241014日作出(2024)1903破申1号预1号决定书,决定对巴中市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玉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合并预重整。并作出(2024)1903破申1号预2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恒和信(巴中)律师事务所担任巴中市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巴中市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1224前向巴中市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次债权申报具体方式为:

一、现场申报。各债权人可前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恩阳大道北段高庐御品湾北侧巴中市恩阳区信访局1楼办公室现场申报债权,现场申报债权应携带所有原件备查,接受现场申报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00

二、书面邮寄申报。各债权人可将纸质债权申报材料直接邮寄至巴中市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管理人处(不接受邮寄原件)。邮寄地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川东IT产业园3楼四川恒和信(巴中)律师事务所(锦江饭店旁),邮政编码636063,收件人:王律师19130309795

三、申报债权应提供的材料

请申报人围绕:债权主体、债权形成原因、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申报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登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格式参见附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盖章确认);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

2.委托材料(如委托他人申报的):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委托律师为代理人,应提交完整的代理手续,委托其他个人为代理人,应提供在管理人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见附件7),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

3.债权申报表(格式参见附件2)、债权金额计算方式(格式参见附件3)、债权申报证据材料清单(格式参见附件4);

4.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申报人应提交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进行申报,证据材料请自行复印好。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的证据、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对账单、收货单、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利登记证明文件、追收债权证明等;相关权利已经得到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确认的,还应提交相关文书;申报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供经债权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银行账户信息及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5),明确申报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6.诚信申报承诺书(格式参见附件8);

7.现场申报的债权人需要携带身份证(个人)、营业执照(单位法人)原件以及所有证据材料原件备查;

8.网络申报及邮寄申报的,管理人在完成债权审查后,在必要时会通知债权人到现场核实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需要带原件核对,核对后原件归还。申报人提供材料一律使用A4办公用纸打印,相关内容请勿手写。

债权人应当如实申报债权,不得申报伪造、变造债权,否则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巴中市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巴中市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及逾期后果

如债权人未在前述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需承担补充申报债权审查和确认费用。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关于巴中市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及召开方式,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各债权人可扫码关注恒和信破产公众号下载债权申报登记表及相关申报附件,了解案件办理进度。

六、其他

本通知书所要求资料,请备齐后交管理人审查确认。如资料有遗漏可能的,债权人需补充提交,补充期间不视为完成申报,请务必按要求尽量提供完整资料。

管理人收到本通知书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之日视为完成债权申报的日期。

特此通知。

 

巴中市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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