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6-05-25 公 开 人:江西西帕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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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6)0783破2号之

 

2026年2月3日,本院作出(2026)赣078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西西帕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帕景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3月13日指定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为西帕景区公司管理人。西帕景区公司管理人称,王昶嵩是西帕景区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西帕景区公司董事长,翁荣忠、董昕、徐挚明、张武在西帕景区公司担任董事,胡昊在西帕景区公司担任经理,郑诗德在西帕景区公司担任监事,因本案债权笔数多、债权人多,但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账簿文书等资料,需要前述人员协助提交相关资料,为查明西帕景区公司经营情况,特向本院申请决定王昶嵩、翁荣忠、董昕、徐挚明、张武、胡昊、郑诗德为西帕景区公司的配合清算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王昶嵩(公民身份号码为370104**********10)、翁荣忠(公民身份号码为350500**********14)、董昕(公民身份号码为120102**********35)、徐挚明(公民身份号码为350500**********10)、张武(公民身份号码为130404**********10)、胡昊(公民身份号码为330822**********37)、郑诗德(公民身份号码为352122**********16)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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