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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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10小时前 公 开 人:北京汉富融昌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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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富融昌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税鲲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1日作出(2026)京01清申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余盛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北京汉富融昌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9月23日作出(2026)京01强清190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汉富融昌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现清算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接管你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通知如下:

一、接管的范围

1.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伙企业各职能部门章、电子印章、执行事务合伙人人名章等。

2.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各类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3.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车辆、设备、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证书、凭证等。

4.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5.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合伙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自设立登记之日起所有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职工工资表、发放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明细表、职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单;合伙人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等作出的各项决定、决议;会议记录、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6.诉讼卷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作为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诉讼仲裁卷宗材料,合伙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卷宗材料。

7.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联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邮等。

二、接收工作的具体要求

1.印章。应将每枚印章在书面的接管单上留样,并做到清单与印章实物一一对应。

2.证照。合伙企业应首先编制书面的清单,清单上应记载证照的名称及编号,并做到清单和证照实物一一对应。

3.财产。合伙企业应首先编制书面的清单,清单上记载的内容应能反映该类财产的主要物理属性(名称、数量、位置)及法律属性(权利人、有无产权证书),并做到清单和财产实物一一对应。

4.财务资料。合伙企业应提交自成立以来所有的财务资料,并按照年份、种类归类整理。

5.重要文件。应按照文件的性质、种类归类整理,并编制清单。

6.诉讼卷宗材料。按照案号逐案整理,个案内部的材料按照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整理。

7.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联系资料。内容准确、清晰,确保联系方式的有效性。

三、接管的时间安排

因清算组无法联系上你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现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通知,请于2026年10月21日前尽快向清算组移交前述所列企业主要印章、证照、财产权利凭证、财产、财务账簿、诉讼仲裁卷宗、文件资料等材料。

四、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合伙企业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相关会议并如实回答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相关人员应做好交接准备,按照清算组要求办理交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依法执行清算事务,合伙人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清算人开展工作。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拘留。

清算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佘律师

电话:18811699760

邮箱:hfrcqsz@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汉富融昌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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