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9破31号公告-债权申报通知、一债会召开时间

(2025)粤19破31号公告-债权申报通知、一债会召开时间

公开时间:2025-04-29 公 开 人: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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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粤 19 破 31 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09 月 04 日裁定指令本
院受理东莞市海迪精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迪公司)破产
清算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03 月 31 日指定广东腾锐律师事
务所为海迪公司管理人。海迪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05
月 12 日前,向海迪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南城区元美东路 3 号丰泰大厦 1401;联系人:黎锦寿,联系
电话:1348000199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
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
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
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
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利。海迪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迪公司管理
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由祁晓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玉煦、审判员雷德强
组成合议庭由尹锐轩担任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当事人认为
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
响本案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全部或其中任何一人回避。如需申请人员回避,请于 2025 年 05 月 26 日前书面向本院申
请。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 2025 年 05 月 26 日
10:00 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平台线上召
开。如债权人需委托代理人参加破产程序处理相关事宜,请
联系管理人并按要求提交授权资料。
相关公告及案件处理进展将刊登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案件信息网。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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