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破产重整案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破产重整案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1-04 公 开 人: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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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破产重整案

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同益系列企业破管字第009

各审计机构:

2024111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根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作出(2024)辽04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抚顺森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担任管理人。2024930日,法院根据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并指定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胡良忠律师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在上述首批五家企业实质合并后,立即启动第二轮实质合并调查相关工作,现管理人为顺利推进实质合并等破产程序,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将法院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的客观实际,根据报名情况采取书面评审或召开遴选陈述会等方式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基本情况

(一)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44日经新宾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乡响水河村,注册资本87000万元人民币黎源、宋铁铭夫妇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主要经营范围: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除木材)、电器仪表、船用设备销售、丙烯、丙烷、异丁烷、异丁烯、石油气(液化)生产等

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后,通过不断整合原有企业、新设企业等方式,形成了以液化石油气的加工、制造、产成品销售为主业,以物流运输、仓储为辅业的多元化集团公司。

(二)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

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于2007517日经抚顺市东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同益北路7号楼1号办公楼,注册资本445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及原料(除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电子产品及配件产品销售,丙烯、丙烷、异丁烷、异丁烯、石油气(液化)生产等。

(三)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17日经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4-3号(1号办公楼)1号,注册资本6837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路货物运输: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一类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轴承生产、销售;车辆存放.;车辆租赁;普通货物仓储保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等。

(四)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于2003928日经抚顺市东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为抚顺市东洲区塔湾街2号,注册资本 2871.5 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批发(无储存);建筑材料(木材除外)、五金交电、电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配件、机械零部件、船用设备、燃料油(闪点在 61℃以上的非危险化学品)、重油、渣油、油浆(闪点在 61℃以上的非危险化学品)、乙烯焦油销售等。

(五)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322日经锦州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山路5号,注册资本:6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C10重芳烃、C10 重芳烃-2、液化石油气、MTBE生产(许可证截止日期 2021311日);石脑油、液化石油气、碳四、丙烷、丙烯、溶剂油、甲苯、二甲苯、碳九、1-丁烯、苯乙烯、2-丁酮、糠醛抽出油、2-丁烯、乙烯、甲基叔丁基醚、碳五、正丁烷、异丁烷、环氧乙烷、12-环氧丙烷(不带储存设施经营)(许可证截止日期201967日);液化石油气(工业用)、甲基叔丁基醚(带储存设施经营、仓储经营)(许可证截止日期2019828日);聚羧酸碱水剂(不经仓)、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等。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服务范围

1.对同益实业集团拟纳入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关联公司的财务、资金等混同情况进行调查、审计,并出具实质合并企业财务混同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2.对同益实业集团其他不纳入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关联公司的财务、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审计,并出具实质合并企业财务混同情况反向审计报告;

3.在法院出具第二批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裁定后,所有纳入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注:下文所述的“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均是指所有经法院裁定纳入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同益系企业)

4.审计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的应交税费,核算相关数额,包括但不限于欠缴的税费、资产过户的交易税费及管理人要求审计的其他税费,并根据破产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作出税务筹划方案协助处理纳税申报事宜;

5.审计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的股东出资情况,就是否出资到位、是否抽逃出资等情况发表意见;

6.审查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与公司股东、公司高管、公司核心人员、其他关联公司等的往来账目;

7.协助管理人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编制债权表等;

8.协助管理人调查和审计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核算债权数额;

9.出席管理人工作会议、债权人会议、接受质询并做阶段性审计工作汇报;

10.协助管理人完善除审计报告外其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分配/变价方案、重整草案等,并负责梳理报告所需的债务数据、债务调整数据、债务清偿数据和其他数据;

11.完成项目所需审计的其他事项,以及需要配合管理人工作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管理人与债权人、其他专业机构合作沟通及其他与破产清算项目相关的事项。

(二)完成时限

中选审计机构应在不晚于202527指派人员正式进场开展审计工作,原则上在进场后25日内出具实质合并企业财务混同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反向审计)初稿并在初稿出具日后5日内出具正式报告除非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并报法院同意延长时限。同时,中选审计机构也需要做好根据法院及管理人要求适当提前完成报告的准备。实质合并后的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在法院裁定受理实质合并之后,管理人根据重整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中选的审计机构应无条件配合。

三、报名条件

1.报名机构及服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具备提供破产审计工 作中所需服务能力;

2.报名机构应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审计工作再委托,且应单独申报、单独遴选,不接受联合申报;

3.报名机构不存在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4.报名机构近三年内办理破产案件相关审计业务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以处罚及行业惩戒记录;

5.报名机构应具有破产项目审计经验(有实质合并审计经验者优先),熟悉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规定;

6.报名机构具有石油化工类等相关企业审计经验的优先。

四、报名时需提交的书面评审材料

本次遴选评审计机构不提供文件模板,报名的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但提交的书面评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陈述书

应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参与破产企业清算或重整案件审计工作的业绩及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相关业绩、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工作方案和安排等;报名机构的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等。

(二)审计项目报价书及以及是否接受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支付审计费用的说明

该报价应包括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差旅费用等其他费用。

(三)身份性材料

具体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拟参与本项目全部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承诺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不存在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3. 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4.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并 签署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二)

5.按照法院、管理人要求,勤勉尽责的完成各项工作;

6.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审计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

等。

(五)报名机构认为应一并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须装订成一册,纸质版一正四副并另附一电子版, 加盖机构公章及骑缝章,密封后提交至管理人处。

五、评审规则及程序

管理人将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视情况邀请法院、债权人 代表、债务人代表等与管理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综合审计机构提交的 书面评审材料及遴选陈述会(如有)的形式进行遴选,并最终确定评分最高的报名机构为本案的中选审计机构并确定评分第二名的报名机构为本案的备选审计机构。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六、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截止时间:2025120下午1700

报名方式:请有意向的审计机构,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将书面评 审材料(加盖机构公章)通过快递或面送方式提交给管理人,并发送至管理人指定电子邮箱。

管理人联系方式:陈律师:15542277856杨律师:18341802640,管理人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6层,管理人邮箱:tyjtglr@163.com

七、合同签订及违约责任

管理人在中选机构确定后5日内与中选机构签订合同。中选机构  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管理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向法院报告。因中选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中选机构应当 予以赔偿。

中选机构不能按期完成服务工作,经管理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  限内完成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向法院报告。中选机构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相关初稿及正式报告并影响本案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等,审计费用按合同约定金额的80%支付,并保留其他违约追索权利。

八、纪律和监督

(一)对管理人的纪律要求

管理人不得泄露公开选聘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 参评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对参评机构的纪律要求

参评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管理人串通参评,不得贿赂管理人  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谋求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评或者以其他方式 弄虚作假骗取中选;参评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参评机构相互串通参评:

1.参评机构之间协商参评报价等参评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参评机构之间约定中选机构;

3.参评机构之间约定部分参评机构放弃参评或者中选;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参评机构按照该组织 要求协同参评;

5.参评机构之间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参评机构而采取的其 他联合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参评机构相互串通参评:

1.不同参评机构的参评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参评机构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参评事宜;

3.不同参评机构的参评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4.不同参评机构的参评文件相互混装;

参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或资质证明;

2.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3.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对评审委员会的纪律要求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参评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参评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 的其他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使用评选办法及评选条件没有规定 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选。

九、其他事项

(一)资料获取

有意向报名的审计机构可在报名时间内联系管理人,在签署保密 承诺函后,获取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的相关资料及报价文件格式。意向报名的审计机构需要遵守保密义务,善意使用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除进行内部分析和制定审计方案外,不得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二)现场勘查

管理人不组织实地勘察,由报名机构自行了解后报价,凡报名机 构都将视其为对项目情况已充分了解。

 

特此公告

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

1_009号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250104-保密承诺函.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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