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至人购物中心商户的一封信

致同至人购物中心商户的一封信

公开时间:2025-06-24 公 开 人: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300次
  • 打印

致同至人购物中心商户的一封信

尊敬的同至人购物中心商户:

       大家好!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8 日裁定受理了对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5 年2月14日作出(2025)晋 01 破 4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并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指定了本案管理人。近期管理人发现:有第三方冒充权利人,私自要求并逼迫商户签约或收取租金。 此类行为严重违法,可能致您财产损失!现郑重告知以下关键事项:

       一、同至人购物中心商场的经营权,依法由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之规定,购物中心经营权属债务人财产,只有管理人有权接管处置。

       此外,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对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所有财产进行查封,包括上述对同至人购物中心商场的经营权。

       二、任何第三方未经管理人允许无权与商户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晋 01 破 4 号民事裁定书已进行公示,任何第三方私自与商户签订合同收取租金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

       三、警惕第三方签约陷阱

       如前所述,管理人依法履行对同至人购物中心商场经营权的管理,其中包括对商铺的出租管理、收取费用管理、选聘运营商等。如商户向任何第三方缴纳租金、管理费,并不免除应向管理人缴纳费用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商户承担。

       请全体商户高度警惕、擦亮眼睛,千万别轻信任何第三方。为了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全体商户协同共同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各位如遇可疑人员,立即拨打管理人举报电(15110329451、19311094239)。

       此致

                                                                    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致同至人购物中心商户的一封信.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