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2021-01-25 公 开 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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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债权申报指引

 

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2020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桥西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了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元顺”)破产重整一案,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桥西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发布了包含债权申报相关内容的公告。根据东方元顺提供的资料,初步判断你(你单位)对东方元顺享有债权。受桥西法院委托,管理人现向你(你单位)发送桥西法院通知书(见附件1)。根据上述桥西法院公告和通知书,东方元顺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为规范债权申报工作,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东方元顺重整案实际情况,管理人对债权申报工作做出以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截至桥西法院裁定受理东方元顺重整之日(2020年12月31日),对东方元顺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债权申报期限

东方元顺债权人应于2021年3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建议债权人尽快申报,以便管理人核查债权。

三、债权申报方式

因疫情原因,债权人原则上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申报,如因特殊原因需现场申报的需提前电话联系管理人,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如下: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6号南花园步行街C座406室

邮政编码:050051

收件人:刘律师、邢律师

电话:17798150638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管理人不接受债权人以口头、电话等非书面形式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事项,管理人将安排专人在工作时间接听债权人来电。

四、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1、债权人身份证件。债权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以下身份证件:

1)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示范文本件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3)。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仅委托他人申报的提交)。委托他人申报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见附件4)、受托人身份证件;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4、债权申报表(见附件5)、证据目录(示范文本见附件6)及相关证据复印件。

5、申报债权情况说明(示范文本见附件7),按照格式写明债权形成的过程,东方元顺已付款的情况,尚欠金额等;如申报利息等请列明计算方式。

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请填写一张债权申报表,在债权申报表中申报金额处填写多笔债权合计金额。证据目录及相应证据可按照每笔债权单独装订。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发生的基础性文件,如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支付凭证,如付款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债权人请求偿付的证明,如催告函;债权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断等证明;债务人已偿付债务证明;法院、仲裁机构文书等。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还应提交债权有财产担保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他项权利证明等。

五、注意事项

1、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邮寄或现场提交的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公章(如申报人为自然人,应当逐页签字并捺手印)。复印件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

债权人现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供管理人核对。管理人核对后将当场退还原件。

债权人邮寄申报的,请勿邮寄身份证件或证据原件;管理人将通过政府等单位的公示系统、债务人移交资料等途径对收到材料进行查验,如对债权人的邮寄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存疑,管理人将另行通知债权人现场提供原件核对。

2、提交的全部债权申报材料一份纸质版,并同时发送PDF格式扫描件《申报债权情况说明》WORD版至管理人邮箱:dfysglr@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债权人名称或姓名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利息计算至桥西法院受理重整案件前一日(2020年12月30日)。

4、申报债权币种为外币的,按照桥西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之日(2020年12月3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

5、本指引的附件2-7电子版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搜索“(2020)冀0104破1号”获取。

六、风险提示

根据自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2018〕1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管理人提示各债权人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诚信申报债权。

 

附件:

1、桥西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示范文本

3、送达地址确认书

4、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

5、债权申报表

6、证据目录示范文本

7、申报债权情况说明示范文本

 

                             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附件7:申报债权情况说明(东方元顺).doc 下载
附件5:债权申报登记表(东方元顺).doc 下载
附件3:送达地址确认书(东方元顺).doc 下载
附件1:桥西区人民法院-通知书.pdf 下载
附件6.证据目录示范文本.doc 下载
附件4:授权委托书(东方元顺).doc 下载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东方元顺).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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