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2-05-13 公 开 人: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市清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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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清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

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

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清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0年10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20)粤01破申364、365、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清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简称方圆公司、景泓公司、清城公司,统称“债务人”)破产,并于同日作出(2020)粤01破268、269、27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开展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工作。  

2021年8月25日,因债务人资不抵债,法院作出(2020)粤01破268、269、270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依法处置债务人破产财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审议:

一、分配原则

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合法、有序的分配原则。

二、分配方式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依据清偿顺序及比例,以货币、实物分配等方式分配给债权人

2.以后管理人追回发现其他破产财产的,则根据本预分配方案的原则顺序和比例等进行追加分配。

三、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一)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情况

截至本预分配方案出具之日,债务人存在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因案件存在已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暂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担保债权,具体以法院已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确认的担保债权为准。

(二)可供清偿的特定财产的总额

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债务人现有财产均为不动产且均为设有担保债权的特定财产,目前特定财产仍在拍卖处置中,暂无法估计可供清偿担保债权的总额,具体以实际处置价格为准。

(三)特定财产清偿

按照《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后续管理人将依法进行特定财产的清偿。

(四)特定财产清偿时必要费用分摊

1.由于特定财产处置过程中会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如评估费、接管服务费、财产管理费、维护费等,虽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担保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如债务人破产清算,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将管理、处置抵押财产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债务人承担,对普通债权人不公平,有违《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原则。据此,在破产清算情形下并结合债务人特定物实际情况,担保权人应按不动产特定物面积占相应不动产物业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并支付必要的保管、评估等维护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

2.管理人依法有权收取担保财产管理费,具体金额按管理人与担保权人所达成的一致金额或法院确认金额为准。

四、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由于债务人可能有诉讼案件(包括追收占用费及委托接管时未实际产生的水电费等)、不动产财产财产尚需进一步处置,本次预分配方案并未涉及实际分配,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暂无法估计,本预分配方案暂不列明预留破产费用。

相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将在实际分配时再一一列明,依法、公平清偿。

五、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因案件存在已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暂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以实际分配时法院已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债权为准。

若债权人/债务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预留分配额。

六、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除享有担保债权的特定财产外,破产财产分配时破产财产的总额-直接从剩余破产财产承担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总额(已产生的破产费用+预留的破产费用+已产生的共益债务+预留的共益债务)

(一)不动产

如前述“特定财产清偿方案”,由于债务人现有财产均为不动产且均为设有担保债权的特定财产,目前财产仍在处置中,暂无法估计清偿担保债权后是否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若有,则根据本预分配方案进行实际分配。

(二)其他财产

除上述提及的债务人的不动产财产之外,其他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依照债权人相关的表决结果及意见处置后再行分配。

七、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比例、数额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以下分配顺序、比例、数额进行清偿:

(一)清偿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顺序清偿。

职工债权清偿率=可供分配职工债权的财产总额/职工债权(按职工债权清偿的债权)总额*100%

职工债权分配额=该职工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债权额*职工债权的清偿率。

(二)清偿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

税收债权清偿率=可供分配税收债权的财产总额/税收债权(按税收债权清偿的债权)总额*100%

税收债权人分配额=该税收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债权额*税收债权的清偿率。

(三)清偿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顺序清偿。

普通债权清偿率=可供分配普通债权的财产总额/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的债权)总额*100%

普通债权人分配额=该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债权额*普通债权的清偿率。

八、本预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案的实施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破产财产采取一次分配或多次分配的方式。

由于本预分配方案属于原则性分配,尚不涉及实际分配。实际分配时,管理人将根据已经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含本预分配方案),制作具体的分配表,向债权人公示后再行分配。

若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采取一次分配的方式,管理人将公告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并依法载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分配时间

1.对于以货币方式分配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含本预分配方案由法院裁定确认5个工作日内将应分配额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帐号转账支付

2.以实物分配的(如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含本预分配方案由法院裁定确认分配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债权人交付实物财产(动产)或协助债权人办理过户、变更(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等手续

3.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以在《申报债权人信息表暨送达确认书》中填报的为准。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或未向管理人提供银行账号信息的,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否则,管理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分配提存

1、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分配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已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调解成就的,管理人将该分配额按分配方案所列顺序及比例,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不再重新表决;若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则交付给该债权人。

2、对债权人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按本预分配方案所列顺序及比例,分配给其他债权,不再重新表决

若管理人能取得债权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对于债权人逾期领取、拒不领取的分配额,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提存,由此产生的费用及不利后果均由该债权人承担。

若管理人无法取得债权人的有效联系方式,无法通过办理公证等的方式提存分配额,管理人将其暂存在管理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由此产生的费用及不利后果由该债权人承担。

3、对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按本预分配方案所列顺序及比例,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追加分配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可追回或可供分配的财产的,管理人将依据本预分配方案确定的清偿顺序及比例进行追加分配,但是,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五)其他事项

1.因破产财产分配所产生的税费、提存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2.在全部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仍有剩余的,管理人依据本预分配方案确定的清偿顺序及比例将剩余财产进行再分配,不再另行表决。

九、本预分配方案的调整、通过、裁定及执行

(一)如有未尽事宜,管理人有权根据案件实际进展情况,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含本预分配方案)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将依据债权人会议相关制度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二)本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将本预分配方案向各债权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此后的破产财产分配,将以本预分配方案为基础,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再分配时再行制作分配表向债权人会议公示。

(四)本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将在公示后提交法院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预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本次事项的讨论及表决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29日北京时间十七点前向管理人递交附件意见表进行投票表决。债权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递交表决意见表的,视为“出席债权人会议”,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未寄回或递交表决意见表的,视为“未出席债权人会议”。 权人对表决事项不发表意见(如对“有异议”、“无异议”选项均不勾选)或随意发表意见的(如对“有异议”、“无异议”选项均勾选),视为对所表决事项无异议    

 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广州市清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抄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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