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盛(福州)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知书

海盛(福州)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9-15 公 开 人:海盛(福州)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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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

海盛(福州)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8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陈珠的申请作出(2024)01破申487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陈珠对被申请人海盛(福州)牧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010472决定书,指定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海盛(福州)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管理人职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清算义务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破产清算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相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四、管理人现依法通知你方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移交海盛(福州)牧业有限公司的营业证照、印章、银行账户、账簿、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财产、业务合同以及相关文书等资料,移交前须妥善保管前述资料及财产。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面或书面向管理人说明海盛(福州)牧业有限公司现有的财产状况、债权传务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大事项。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1022下午3:30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线下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线上通过登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辅助系统,网址:https://fz.courtpcw.com/#/Index,或使用微信小程序“福州破产案件辅助系统”登入)召开海盛(福州)牧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你方必须准时参加并如实回答询问。

你方如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将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海盛(福州)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0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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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89号凯捷大厦5层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联系方式: 陈律师15860830006   赵律师13609523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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