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鲲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核查债权的报告

苏州鲲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03-05 公 开 人:苏州鲲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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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核查债权的报告

 


苏州鲲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5114日作出(2024)苏0506破申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鲲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0506破申137号决定书,指定苏州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自20251月起开展债权申报通知及审核工作,

现将债权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经吴中区人民法院确定,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至2025228日截止。申报期限内,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7个,申报债权共计7,428,450.12元;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8个,职工债权共计375,000.00元(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税务债权0

2、有抵押债权的债权0

3、职工债权8

4、普通债权7

经初步核查,管理人确认普通债权6个,计6,181,569.22元;待确认普通债权1个,计1,104,539.00元,确认职工债权8个,计375,000.00元,总计债权金额7,661,108.22元(详见债权表)。

二、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发现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差错并需要调整的,管理人将对该债权进行调整,并编制相应的调整债权表。

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将接收该债权人的补充申报债权材料,经审查后编制补充债权表,通过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全体债权人公布提请核查,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将要求其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三、未能确认债权的救济途径

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包括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或者管理人公布补充和调整债权表及审核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苏州鲲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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