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财产分配方案裁定

认可财产分配方案裁定

公开时间:2024-12-20 公 开 人:江西纽迪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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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929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纽迪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115日,江西纽迪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制作的江西纽迪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纽迪乐公司共有债权人4户,无担保债权总额为2,623,133.69元,出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共1户,其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户,无担保债权额为1,591,325.31元。经表决,同意通过该议案的债权人有1票,反对0票,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半数以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591,325.31元,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60.67%,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该决议事项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纽迪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江西纽迪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分配方案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江西纽迪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孔庆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江西纽迪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


 

财产分配方案

江西纽迪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为依法高效推进本案,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依法制定本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一、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遵循公平、公开、合法的分配原则,在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的前提下,尊重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意见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

二、财产及债权情况

(一)财产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纽迪乐公司财产仅有账户内余额19,641.93元,财产调查情况详见《财产状况报告》,因账户余额目前处于冻结状态,后续需继续协调解除冻结及归集入管理人账户,可分配财产以最终到账为准。

(二)债权情况

经审查,管理人对4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予以全部或者部分确认,确认债权金额共计2,623,133.69元,均为普通债权。

三、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将依次清偿优先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

考虑到本案债权仅有普通债权,且本案的破产财产总额不高,管理人将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不予考虑管理人报酬,仅在分配前扣除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本案法院需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即破产财产在扣除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案件受理费后,如有剩余的,将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类型债权的,该类债权按同等比例清偿。

四、具体实施与执行

(一)以上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通过后,由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与执行。

(二)本方案出具时相关债权仍存在异议的可能,债权提请核查后,如债权人提出债权异议,相关债权性质及债权金额存在变动可能性,管理人将根据人民法院最终确认的债权按本分配方案的分配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三)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的分配额,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将其分配额提存于管理人账户。该部分债权满足法定分配条件的,由管理人将提存额分配给该部分债权人;不能满足法定分配条件的,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将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债权人接收分配的收款账户以债权申报时确认的收款账户信息为准,如收款账户信息存在变动的,应当在管理人实施分配前重新提交书面银行账户变更材料。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若有其他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遵照以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但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当支付申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情况的,仍然按照以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江西纽迪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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