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津 0116 破申1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津 0116 破申13号

公开时间:2022-05-11 公 开 人:天津开发区汉雷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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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新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22)津 0116 破申13号

 

申请人:天津泰达国际创业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五 大街泰华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亮,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艳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汉雷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天津开发区泰华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付琳。

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天津泰达国际创业中心申请天津开发区汉雷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初步审查,天津开发区汉雷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注 册资金 300 万元,原告及于雷为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 80%、20%,经营期限为1988年6月29日至2008年6月25日,2007年12月26日被工商部门吊销,申请人提交了该企业20217月23日的审计报告,据报告显示,截止2021年2月28日,被申请人账面资产总额为3028255.24 元,负债1508306.49元,资产负债率为 49.81%,所有者权益总额为 1519948.75 元;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为 46300 元,负债总额为 3082138.9 元,资产负债率为 6656.89%,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035838.9 元。

本院认为,天津开发区汉雷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主体资格成立,申请人申请破产 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泰达国际创业中心申请天津开发区汉雷复合材料制 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判    长        丹

民 陪 审 员      王金菊

                                                     民 陪 审 员      周福珍

 

0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记    员      范伟平


附件

(2022)津0116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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