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3-12-06 公 开 人:吉林省天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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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天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吉林省天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214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作出2021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吉林省天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公司”)的破产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天邦公司的破产财产实施多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实施分配时间为202312月。经对天邦公司债权、财产、分配金额等各项数据进行核算并向法院汇报,现予以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及确认

2021623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天邦公司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天邦公司《吉林省天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长春中院作出(2021)吉011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该方案。

二、     天邦公司的债权情况

根据长春中院作出的(2021)吉01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确认天邦公司债权人共计11人,债权总额为65,033,227.75元,其中优先债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21,612,988.92元,税款债权4,920,260.93元,普通债权38,499,977.90元。

三、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扣除已支付和预留的破产费用后,本次可供分配的货币资金为人民币6,191,300.43元。

四、     分配方式及金额

1.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实施分配。依据债权人债权申报时提交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因此产生的手续费等必要费用从债权人受领分配款中直接扣除。若债权人银行账号发生变更,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日内书面告知管理人,否则视为未变更。因债权人账户信息有误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导致无法分配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2.债权人分配金额。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债权人长春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配金额为6,172,107.40元;税款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分配金额为19,193.03 元。

五、     预计补充分配

截止目前,共有三笔破产财产尚未到账,分别为(2023)吉01342号天邦公司追缴股东出资之诉执行回款47,031.72元;(2022)吉01民初3010号案件诉讼费53,450.00元;(2022)吉01民初3011号案件诉讼费14,250.00元,共计114,731.72 元,已办理回款、退费手续。

如上述114,731.72元款项退回,将以货币分配方式向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债权人长春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分配95,776.05元;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补充分配18,955.67 元,不再另行发布补充分配公告。

六、     其他事项

1.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截至目前,暂未发现本案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之情况。

2.未受领分配额的处理。依据本公告,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3.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截至目前,暂未发现本案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之情况。

特此公告。

吉林省天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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