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川0402破3号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川0402破3号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5-08-18 公 开 人: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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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川04023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4破申9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攀枝花市兴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案移交我院审理。院于2025年6月27日正式受理指定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担任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015日前,向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人民街曼哈顿1号楼15-3邮政编码:617000;联系人:杨林,电话:19982301021宋晓红,电话:181998633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028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法庭(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新福路2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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