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中运强清字第7号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权利义务告知书》

(2025)中运强清字第7号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5-22 公 开 人: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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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权利义务告知书

 

                          (2025)中运强清字第7

 

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及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产持有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并指定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在强制清算期间,你方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你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相关人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7.持有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员应当2025年5月30日前向清算组提交相关材料。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8.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9.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522

 

 

 

 

清算组联系方式:陶律师 13822326674梁小姐 13822340012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31号201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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