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世杰航空锻造有限公司 破产案件相关拍卖事宜的告知函

关于大连世杰航空锻造有限公司 破产案件相关拍卖事宜的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5-04-21 公 开 人:大连世杰航空锻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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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世杰航空锻造有限公司

破产案件相关拍卖事宜的告知函

 

债权人:

大连世杰航空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杰公司”)破产案件已进行至财产变价阶段,现就近期涉及商务局来函就财产拍卖变价过程中要求加入其返还财政扶持资金内容及相关处理意见等情况向债权人报告如下:

本案世杰公司的资产主要为位于登沙河镇的世杰公司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按照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已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两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收到了金州区人民法院转来的商务局就拍卖相关的意见函,其主要内容为:商务局代表金州新区管委会提出在世杰公司资产拍卖公告中公示以下内容:“大连世杰航空锻造有限公司须返还已获得的6360万元扶持资金,如该公司未返还扶持资金,其工商登记变更和不动产登记变更将处于受限状态。”这一要求主要基于管委会与世杰公司签署的《大连世杰航空锻造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中关于特定情况下返还扶持资金的条款。

鉴于此,管理人暂停了将要进行的第三次网络拍卖,经研究后,通过人民法院向商务局出具了答复意见,主要为:

(一)债权申报是主张权利的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诉求必须通过法定债权申报程序提出。未经申报确认的债权,不得在破产程序中直接主张权利。商务局若认为世杰公司违反协议需返还扶持资金,应依法申报债权,将该诉求转化为破产案件中的债权请求,并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审核及人民法院确认等程序。未经申报确认的债权,不能在破产程序中直接主张权利。

(二)拍卖公告公示方式不符合破产程序原则

经研究案例发现,其他法院执行案件中虽有类似在拍卖公告中注明相关内容的情况,但需注意其为法院执行程序,遵循个别清偿原则,关注个别债权人利益。而破产程序遵循的是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使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二者清偿原则完全不同。因此,在破产案件中,直接在拍卖公告中告知财产瑕疵的方式并不适合,不能简单套用执行程序中的做法。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具有权威性

破产案件中,债权性质和数额、财产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等均需经债权人会议审核或表决通过。本案财产变价方案已获债权人会议通过,而商务局要求在拍卖公告中加入的公示内容,实质上是在未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对破产财产变价和处置方案设置条件及限制转让,管理人无权超越债权人会议决议处置财产。若直接加入该内容,可能导致拍卖无效或资产贬值,引发其他债权人异议或诉讼,增加破产程序复杂性和成本。

但商务局表示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考虑到本案世杰公司的土地及在建工程位于金州区内,任何买受人在未来购买该资产后,仍需向当地商务局办理开发建设等的相关手续,买受人的权益也需要得到保护,因此管理人考虑采取如下方式解决该问题。

1、拟在第三次拍卖时,于拍卖公告中提示商务局来函的部分内容,明确告知竞买人相关商务局的意见等情况。

2、由竞买人在报名拍卖时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为竞买人在参加拍卖时承诺知晓上述事实,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3、拍卖任何条件的附加均不得侵害债权人利益,买受人不得在资产拍卖总价款中扣除上述扶持资金。

以上意见,如有任何异议,请各位债权人于5日内回复。逾期未回复的,将视为各位债权人对上述内容无异议,管理人将按照既定程序推进破产清算案件。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律师

联系电话:15940945960

回复异议电子邮箱:jw_sjhkdz@163.com

 

感谢各位债权人对本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大连世杰航空锻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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