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公告

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4-06-27 公 开 人:焦作市红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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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7-2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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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0802  2 

 

 

 

2024年5月2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豫08民申1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焦作市都华商贸有限公司对焦作市红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申请一案,并于2024年6月17日裁定由本院审理焦作市红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决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2024年6月21日,本院通过摇号的方式指定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为焦作市红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焦作市红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7月21日前到焦作市红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处(联系人:夏律师,联系电话18137219220;周律师,联系电话:13203918722,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朝阳南路451号苗硕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焦作市红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7月24日9时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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