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要求配合接管暨释明法律责任告知书

关于再次要求配合接管暨释明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4-12-23 公 开 人:西安明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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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要求配合接管暨释明法律责任告知书

西安明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乐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日裁定受理上海尤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西安明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明汇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4年1月25日指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为明汇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对明汇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接管。现就接管相关事宜向你方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已接管的印章、证照、财务凭证情况

     自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向你们通过发函、发送短信等方式要求接管,但截至本告知书发出之日,管理人仅接管到部分明汇公司资料,具体如下:

1.明汇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印章3枚(“西安明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1枚,”西安明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1枚;“倪立冰”私章1枚)。

2.2011年1-12月会计凭证(12册);2012年1-12月会计凭证(12册);2013年1-3.5-9月会计凭证(4册);2014年1-12月会计凭证(9册);2015年1-12月会计凭证(7册);2016年1-7月.9-12月会计凭证(11册);2017年3-12月会计凭证(10册);2018年1-12月会计凭证(7册)。

3.“例外”建行回款统计表、明汇采购付款统计表、伯骏系统数据(2015-2018年进销存数据)。

4.管理人查询到的银行存款余额21,733.78元。

除上述资料以外,明汇公司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库存商品)、证照、财务账簿合同文书等与资料管理人至今仍未接管到。

、法律风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倪立冰为明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乐滢作为明汇公司的股东兼经营管理人人员,在明汇公司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负有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明汇公司财产、证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管理人对明汇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

但管理人接受指定至今,仍未能全面接管到明汇公司的财产、账簿、合同、文书等资料,无法全面开展对明汇公司的清算工作。为促进破产清算程序有效依法进行,且避免你(们)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 第128条、第1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示告知如下: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你(们)所保管和管理的明汇公司的财产、账簿、合同、文书或者其他属于明汇公司的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移交的须作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据、线索。

逾期不提供相关文件或书面说明的,将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128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9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款

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 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特此函告

 

                       西安明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4年12月23日

 

管理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律师 1357211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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