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福安市永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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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2026)永固再生破管字第06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福安睿秋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日作出(2026)闽09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福安市永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日作出(2026)闽09破申7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安市永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对福安市永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现将债权审查确认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及核查情况

1.职工债权情况

(1)职工债权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2026年4月20日,福安市永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职工债权,

(2)税款债权申报及核查情况

管理人于2026年3月14日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发送债权申报通知,截止2026年4月20日为止,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申报的税收债权。

(3)普通债权申报及核查情况

截至2026年4月20日,管理人收到福安睿秋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市城投实业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金额为5237097.29元。管理人通过核查上述债权人提供的判决书等材料,认定普通债权总金额为5237097.29元。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管理人于2026年4月20日将编制的《福安市永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对《福安市永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详见《福安市永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现申请贵院对《福安市永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所载的经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无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福安市永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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