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债务人破产-公告

宣告债务人破产-公告

公开时间:2020-04-24 公 开 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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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沪039号之二 

 

20191115日,本院根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110日,本院分别裁定受理了对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信”)、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信”)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17日,上海华信管理人以被申请人中国华信、上海华信、海南华信、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财务”)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四家被申请人采取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方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212日裁定受理对中国华信、上海华信、海南华信、华信财务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经管理人调查以及审计机构所作《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本院查明:中国华信、上海华信、海南华信、华信财务合并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7,057,327,40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87,810,119,884元,净负债130,752,792,477元。管理人特此提请本院宣告债务人中国华信、上海华信、海南华信、华信财务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法开展的对债务人的接管和调查,能够确认债务人中国华信、上海华信、海南华信、华信财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331日裁定宣告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20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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