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721破4号-决定书

(2022)闽0721破4号-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2-10-24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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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7214

 

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申请,本院将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移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926日作出(2022)闽07破申52号民事裁定,受理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由本院审理。因顺昌县人民政府已于2022728日成立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并发函建议本院指定该清算组作为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鉴于本案复杂、影响重大,为顺利推进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稳妥处理矛盾纠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二)审理企业破产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指定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名单附后)。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清算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高文健(顺昌县委常委、总工会主席)

副组长:严芬(顺昌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柯桦(顺昌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张轩(顺昌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詹美美(顺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蒋明发(顺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局长)

赖天华(顺昌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

邓永启(顺昌县公安局副局长)

兰铭(顺昌县司法局局长)

陈琳(顺昌县财政局局长)

王忠良(顺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茂生(顺昌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朱皓(顺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俞建旗(顺昌县审计局局长)

张顺雄(顺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赵鸣(顺昌县税务局局长)

张定军(顺昌县大干镇政府镇长)

廖鸿程(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顺昌县政府法律顾问)

苏安标(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顺昌县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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